内 容 | 民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7-6212113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政府集中办公中心三楼西劳动就业股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34:52 |
申请条件 |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5万元、具体办学标准要求,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134号)文件印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
办理材料 |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产证明文件。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