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农村建设用地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7-6219622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政府集中安置中心12楼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25:36 |
申请条件 |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没有宅基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五)符合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办理材料 | 农村村民向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委员会和镇街签署意见、公告结果、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