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
联系电话 | 0917-6229920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陈仓区集中安置办公楼7楼公卫疾控股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26:01 |
申请条件 |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 |
办理材料 | 申请书等 |
办理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办理部门 | 区卫计局公卫疾控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