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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版”计生条例出台这些变化你需知道

发布时间:2016-12-10 来源:  点击:[ ]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生育一孩、二孩实行登记

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

新《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二、再婚家庭可生“感情娃”

新《条例》在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上实行了突破,只要再婚家庭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就可以再生育一个“感情娃”。但申请再生育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再生育夫妻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同时新《条例》对其他符合再生育情形也作出了明确: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女职工婚检孕检有假

新《条例》取消了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检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调整后,夫妻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参加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可享受168天产假。

在保障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方面,新《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新《条例》颁布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新《条例》颁布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四、奖励扶助标准有提高

新《条例》突出人文关怀,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奖励标准,扩大覆盖范围,体现社会公平。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由过去的每月不低于10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30元,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年龄由过去的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提高了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增加了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奖励优惠种类。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五、年底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可办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凭证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相奖励优惠政策。

凡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可以办理,办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违法生育依然要处罚

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对违反政策生育多孩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新《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镇(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015年10月28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仍然要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原征收标准执行。

下列情况虽属于违法生育,但不再给予处理。从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七、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已享受待遇不退还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鉴于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国家做出庄严的承诺,国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优待。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子女,同样是遵守国家政策,按政策生育。所以,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予退还。

但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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