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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6 来源:  点击:[ ]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6月5日印发的宝市房委会发[2015]5号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金发〔201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我省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宝鸡市市区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时,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异地贷款资金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审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应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协助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及时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通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收逾期贷款。  

第六条 异地贷款风险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债务情况、征信情况等信息真实无误;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所购楼盘已在中心备案登记且个人已签订正式网签购房合同;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首套房须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异地贷款流程

(一)申请。借款人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信贷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等相关表格。  

(二)开具相关证明。借款人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持《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到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以上《证明》有效期为开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审批。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购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到承办银行签订《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夫妇双方还款承诺书》。  

(五)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商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六)放款。开发商办理完抵押/预告登记,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返还中心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放款。  

第九条 异地贷款的额度、期限、办理流程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异地贷款的偿还、担保、监督、抵押物处置、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依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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