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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大疾病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10 来源:  点击:[ ]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宝市房金发[2015]15号文件

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大疾病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支付房租提取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时限:提取人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年每套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年每套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条件和对象:缴存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一年内连续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提取本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医院住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

三、责任追究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15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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