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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索引号: 610321RSJ/2017-1108-003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人社局 文       号:
 

26、什么叫生育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答: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我市生育保险的筹资渠道: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统一缴费,分账管理。

27、女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院等级

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

剖宫产

妊娠16周以下流产

妊娠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

一级医院

900元

2500元

700元

700元

二级医院

1300元

3100元

800元

1300元

三级医院

2300元

4100元

1500元

2000元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政策还规定,发生26种并发症的,在享受生育住院医院费限额补贴以外,再给予9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引发2种以上生育并发症的,再给予15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

28、女工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女工生育生活津贴的核发标准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天)为基数,乘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见下表:

类别

项目

标准

妊娠32周(含32)以上生产或不满32周早产

按90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32周以下流产

按42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16周以下流产

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实行晚育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4.生育难产者,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9、生育医疗费补贴如何享受?

答:参保女职工在本市辖区内已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后,其生育补贴在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个人只需要支付自负的费用;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产生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支付,出院后将相关资料(医疗保险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出生或流产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明细等)交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初审,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贴结算手续。

政策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50%予补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4年月以上生育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参加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予以补助,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0、生育生活津贴如何领取?

答:符合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出院后,将相关资料(医疗保险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胎生育登记表等能证明本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婴儿出生或流产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宝鸡市医疗保险生育费用结算单或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明细等)交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初审,由所在单位医保专 管员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手续。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在单位领取工资者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1、哪些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①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②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③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④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⑤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⑦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⑧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