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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索引号: 610321RSJ/2017-1108-006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人社局 文       号: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障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那些?

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二是我国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三是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15年10月1日宝鸡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怎样缴费?费率怎样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例如:某企业(属五类风险企业缴费费率1.1%)有员工一百人,人均工资2000元,单位月工资总额为20万元。单位月缴费总额=20万元×1.1%=2200元。

六、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宝鸡市工伤保险企业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7)》(或《宝鸡市工伤保险行政事业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7)》),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

2、近3个月工资发放凭据(个人签名、财务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宝鸡市工伤保险行政事业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7)》,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三定方案);

2、工资审批表(A4);

3、编制本。

八、建筑施工项目如何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怎样定?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表2-4)》、《宝鸡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新建项目以建设项目总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追加预算部分按预算的1.2‰补缴费;已开工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项目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的1.2‰缴费;已开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项目《中标通知书》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的1.2‰缴费;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保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次月起,按照用人单位参保办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农民工为什么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和其它职工有什么区别?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工矿企业务工,大多从事劳动强度比较大、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差的职业,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因此,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社保惠民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措施。参加工伤保险能够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可以避免农民工工伤后本人或家庭陷入贫困,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和其它职工完全一样。

十、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十一、职工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职工自己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其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等都不同,两者可以互相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定处理。

十二、我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向什么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公地点在宝鸡市行政中心B座4楼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3262964。

十三、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四、单位或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用人单位向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申报的提供其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例如: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工作关系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编制本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死亡人员未签定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个人申报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裁决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提供证言材料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诊断证明书原件(认定职业病时,提供历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8、非职业病事故伤害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原件或首次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9、其他相关材料:

(1)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5)因工死亡或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过医疗机构抢救的提供抢救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单位的派遣证明;因工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死亡证明或判决书。

(7)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所需其他材料。

说明:1、除工伤认定申请表用A3纸外,其余材料均用A4纸;用黑色中性笔书写。

2、医疗机构的所有材料(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用人单位必须留复印件,用于报销费用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五、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工伤认定申请表、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申报的提供其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例如: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申报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裁决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裁决书、判决书送达回证或生效证明;

5、提供证言材料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人及以上);

6、诊断证明书原件(认定职业病时,提供历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7、非职业病事故伤害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原件或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8、个人申报或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1)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5)因工死亡或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过医疗机构抢救的提供抢救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单位的派遣证明;因工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死亡证明或判决书。

(7)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所需其他材料。

说明:1、除工伤认定申请表用A3纸外,其余材料均用A4纸;用黑色中性笔书写。

2、医疗机构的所有材料(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个人必须留复印件,用于报销费用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什么材料?

1、填写《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老工伤人员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审批表》或纳入统筹管理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工伤职工的委托书、近亲属居民身份证和近亲属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既往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复查鉴定需提供既往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鉴定,需提供委托书。

十七、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八、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九、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以下十项:①工伤医疗费;②辅助器具配置费(经鉴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③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⑤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⑥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⑦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⑧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上述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例如:某参保单位某职工2011年因事故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①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②住院期间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③经批准后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④辅助器具配置费。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⑥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十、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以下三项: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的护理费用③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一、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如何分级?什么是生活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十二、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伤残等级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其作用是对受保对象因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二十三、什么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十四、什么是老工伤?

老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过认定(确认)为工伤(含职业病)的人员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

二十五、老工伤纳入范围是什么?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破企业)的,经认定(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含退休工伤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

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十六、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享受那些待遇?

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享受的工伤待遇有以下几项:

1、1-10级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1-4级工伤伤残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的伤残津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2、1-4级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4级老工伤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十七、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程序是什么?

1、对已由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参保归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对未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确认为工伤的,从工伤确认结论作出的次月起由参保归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十八、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哪些?

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是宝鸡市宝鸡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处,办公地址在市民中心西四楼,联系电话:3901810、3901815。

各县(区)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名单及电话如下:

金台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513868

渭滨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8615592

陈仓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6216086

凤翔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213196

岐山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8226110

扶风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5216507

眉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5546031

凤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4805204

陇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4605270

千阳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4241333

麟游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965186

太白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8700730024

二十九、我市工伤保险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那些?

市区6家,分别是: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陕西电子四O九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七医院、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县区11家,分别是:陈仓区中医医院、岐山县医院、宝鸡蔡家坡医院、凤翔县医院、扶风县人民医院、眉县中医医院、陇县人民医院、太白县人民医院、千阳县人民医院、凤县医院、麟游县医院。

三十、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后首次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科填写《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办理医疗登记手续。医疗终结,凭 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等资料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治疗理由及治疗项目,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可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三十一、工伤职工如何办理康复治疗手续?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康复费用由协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三十二、工伤职工如何办理配置辅助器具手续?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认后需要配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三十三、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外就医应如何办理?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理由,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统筹地区外的医疗机构就治。情况紧急需转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并在转出后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