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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321ZFB/2017-1107-003 公开目录: 目标考核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宝鸡市陈仓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宝鸡市陈仓区委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宝鸡市陈仓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快建设富强美丽新城区,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及《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省、市、区委“三项机制”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突出加快“六区”建设和最具幸福感城市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突出“潜绩”和生态文明建设,突出区委、区政府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领方向,加压奋进,创先争优;

(二)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综合评价;

(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四)真考实核,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委、区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的年度考核。其中,对双管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区委统一领导全区考核工作,成立区考核委员会,区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区长任主任。

区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完善考核办法;

(二)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四)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意见;

(七)负责市对区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八)完成区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区考核办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考核办为主导,以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主体,专兼结合、人员适当、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考核工作队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八条 各镇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共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西山镇目标任务还包括扶贫开发任务。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人民生活、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及特色指标6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市考指标变化情况和我区实际适当调整。

区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职能目标任务、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

共性指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人才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等内容。

专项目标任务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解决“四风”问题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四风”状况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突出考核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行,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核,强化廉政情况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领导班子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纪律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加强作风建设、遵守各项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

第十一条 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年初分别由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其中,重点项目由区发改局提出,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单独下达),区考核办统一审核,区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点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上报。经区考核办初审,区委办、区政府办分别复审,区级分管领导审核,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区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区级部门,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区级责任部门结合市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全区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并报区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 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区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由区考核办统筹,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及区级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机制,采取半年检查、专项督查、联合督办、预警通报等形式,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督促检查,建立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平时考核信息台账。

镇街、区级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报或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区委、区政府或相关区级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区考核办备案。

第十七条 年终考核由区考核委员会负责,区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自查。镇街、区级部门(单位)结合年终总结,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上旬前报区考核办。

第十九条 数据汇总认定。承担年度目标任务量化指标汇总认定、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区级责任部门,于翌年1月15日前向区考核办提供镇街、区级部门(单位)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组考核。由区考核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考核测评大会、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

考核测评大会上,工作报告之后,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测评(评议)表的形式,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区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单位互评。

(一)区级领导评价。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民主测评。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考核测评大会上,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测评。

(三)单位互评。区考核办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发放《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互评表》,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定。区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区考核委员会审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镇街年度目标任务85分,其中共性指标15分,川原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指标70分,西山镇扶贫开发40分、经济社会发展指标30分(含脱贫攻坚10分);区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85分,其中职能目标任务70分,共性指标15分。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各方面评价15分,其中区级领导评价10分,民主测评2分,单位互评3分。

镇街经济社会发展骨干指标、部门职能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惩、专项目标等任务实行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

第二十四条 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完成目标任务8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其中招商引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定性目标任务按有关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计分。

第二十五条 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予以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镇街地域特点和区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将镇街分为街道、川原镇、西山镇3个类别,区级部门(单位)分为综合协调、党群部门、经济管理、社会事业、执法及管理、双管单位、金融单位7个类别。西山建委、人武部依据其上级单位考核结果,按照区上标准发放考核奖励。

第二十七条 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5%左右确定。区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区直部门(单位)先根据综合得分按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单位,再将其余单位进行总体排序后按考核对象总数5%比例确定优秀单位。

陈仓区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与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为先进集体的,表彰事项牵头责任部门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同类别优秀等次比例。

镇街、区级部门(单位)主要目标任务完成差距较大或出现重大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年终考核时予以降等;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区在全市考核位次的,予以降等或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分配,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平时掌握情况和领导班子考察研判情况相互印证。具体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镇街确定两名科级干部为优秀等次(其中党政正职一名,班子其他成员一名),部门确定一名科级领导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镇街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优秀等次,部门不产生优秀。

(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镇街党政正职和影响考核结果的重点工作分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在班子其他成员中确定一名优秀,部门不产生优秀。

(三)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镇街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科级领导干部当年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五)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合计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其中优秀票应达到有效票6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合计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六)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涉嫌违法违纪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

(七)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八)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区直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提高到20%,镇街领导班子中各增加一名优秀名额。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良好得票率不足70%且较差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一般等次;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超过70%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优秀、称职得票率不足70%且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委审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并征求镇街和区级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后,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委审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由区纪委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区委、区政府文件予以通报,并向各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区考核办申请复核,区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反馈。

区考核办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干部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其中主要领导考察材料还应当反映本镇街、本部门(单位)近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分别予以奖励。双管单位的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给予奖励政策。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的镇街、区级部门,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分别按干部平均奖金的1.5、1.0、0.6倍左右掌握。在完成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单位,对承担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人员考核奖金,按照单位考核等次奖金标准上浮30%,班子其他成员上浮20%。

第三十三条 充分运用“三项机制”,及时发现追赶超越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干部,对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工作不力、不在状态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严重滞后或整改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镇街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区委、区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对区上季度考核点评连续两次居末位的镇街,市上点评指标得分连续三次居后两位的区级责任部门,不能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将追赶超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镇街、区直部门(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市对区考核结果的,年终考核予以降等。

第三十四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对主要领导和影响考核结果的分管工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和区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双千”活动等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对部分镇街、区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进行重点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意见。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镇街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等次评定结果,确定为较差单位,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年终集中考核。确需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考核办备案,优秀单位比例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35%。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宝陈办发[2014]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

1、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类表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附件1

镇街和区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类表

类 别

单 位 名 称

总数

街道

虢镇街道、东关街道、千渭街道

3

川原镇

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贾村镇

4

西山镇

县功镇、新街镇、坪头镇、香泉镇、赤沙镇、拓石镇、凤阁岭镇

7

综合协调部 门

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4

党群部门

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党校、总工会、农工部、编办、机关工委、档案局、工商联、团区委、

妇联、残联、科协

16

经济管理部 门

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招商局、陈仓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供销联社、物流园区筹建处、清偿办、清收办

15

社会事业部 门

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文广局、卫计局、扶贫办

6

执法政务部 门

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统计局、审计局、安监局、信访局、市场监管局

8

双 管

单 位

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环卫处、气象局、供电分局、烟草专卖局、邮政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

14

金融单位

人行、工行、建行、农行、农发行、中行、长安银行、信用联社、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邮政储蓄银行

11

附件2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骨干指标加减分

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超全区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固定资产投资增量每占全区增量1个百分点,加0.1分。安全生产完成任务居全区前三位或后三位的,分别加或减0.3分、0.2分、0.1分;社会治安满意率知晓率测评位列全市前十位或后十位的加或减0.5分,居第一位或最后一位的加或减1分,名次每下降或上升一位递减或递加0.1分。政法系统满意度测评排名在全省城区前六名的单位加0.5分,前三名的加1分,后三名扣1分。

全年本辖区、本系统未发生进京访、赴省集体访、赴市重复集体访和来区重复集体访,达到信访“四无”的镇街和区级部门,加1分。信访积案化解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每化解一起中、省交办的信访积案,加0.5分。

二、职能目标任务加减分

承担市上下达我区年度目标任务的区级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单位除外),凡完成任务并在全市考核中名列前三位或后三位的,给该部门加或减0.5分、0.4分、0.3分。

区级部门(单位)当年在全市业务部门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的,加0.3分。

以上加减分不能纳入当年考核的,计入下年度。

三、重点工作加减分

⒈招商引资加分:镇街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区级部门(单位)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0.2%,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0%。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每落实一户加3分;对引进中国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每落实一户加2分。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区级部门(单位),对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加0.5分;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加0.2分。

⒉重点项目加减分:对承担市、区重点项目的单位予以加分,每承担一个市重点项目加0.5分协办单位加0.3分;川原镇街承担区重点项目超过5个,西山镇超过2个的,每超过一个加0.1分。对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考核排名前六位的镇街予以加分,第一、二名分别加2分,第三、四名分别加1.6分,第五名、六名分别加1分;对考核排名前十位的区级部门(单位)予以加分,第一名加0.8分,第二、三名分别加0.6分,第四至第十名分别加0.4分。凡是承担的市、区重点项目未完成任务的,每个分别扣0.5和0.1分。

3.脱贫攻坚加分:区级部门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年终测评贫困户满意率大于80%、工作队驻村帮扶群众满意度90%以上的加0.5分;相关区级部门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完成行业脱贫攻坚职责任务的加0.5分。

4、市考关联加减分:承担市考任务骨干指标及专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在市上考核中进入全市前三位(或后四位)的,加(扣)了分的,在单位考核总分中相应予以加扣分。

四、奖惩加减分

1、获奖加分: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受到市委、市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2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只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凡属复查类、竞赛类、会务类、报刊征订类的奖励均不予加分。奖励加分以文件、奖牌、证书等为依据,由镇街、部门收集提供,受奖励时间界限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领先或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被市委、市政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召开市级经验交流现场会或在《宝鸡日报》、宝鸡电视台刊登(播)的(消息除外),每项加0.3分;被省委、省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召开省级经验交流现场会或在《陕西日报》、《当代陕西》、陕西电视台刊登(播)的(消息除外),每项加1分;被国家部委在全国推广应用,在《人民日报》、《求是》、《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播)或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刊登的(消息除外),每项加2分。)

2、通报批评减分: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及系统内工作被区委、区政府(含“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被市委、市政府(含“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省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中央和国务院(含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其中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被区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0.1分;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纪委于翌年1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送区考核办。

3、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减分: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及系统内工作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弄虚作假等问题,被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经区委宣传部核查属实的,视情况予以扣分:被区级新闻单位负面报道的,每次扣0.2分;被市级新闻单位负面报道的,每次扣0.5分;被省级新闻单位负面报道的,每次扣1分;被中央新闻单位负面报道的,每次扣2分。其中,主动查处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不论哪一级媒体公开曝光,在年度考核中均不予扣分;对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问题查纠不力,被上级查处而公开曝光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直至取消评优资格,具体情况由区纪委提供由区纪委、区委宣传部于翌年1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及核查结果报送区考核办。

同一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和负面报道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

4、发生重大问题减分:镇街、区级部门(单位)及系统内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1—5分。

五、专项目标任务考核加减分

专项目标任务分为A、B、C三级,由区级主管部门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对镇街、区级部门(单位)承担的专项目标任务分别排出名次,再严格按20%、50%、20%、10%的比例分为四个类别,按照一类加0.5-1.5分,二类不加不减分,三类扣0.3-1.0分、四类扣0.5-1.5分的办法加减分。

六、日常考核加减分

实行通报预警加减分,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被通报预警的,实行百分制之外减分,其中:被蓝色预警的,每项指标减0.05分;被橙色预警的,每项指标减0.08分;被黄色预警的,每项指标减0.1分。同时,对镇街、区直部门(单位)季报的时间、质量进行登记,对不按时上报、数据出现差错的予以减分,迟报的每次减0.05分,出现错误数据的每次减0.1分。

对季度考核点评结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外加分,总分值15分,(1、2、3季度各5分);全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季度考核结果排名前后三位的指标责任单位,分别加减0.3分、0.2分、0.1分。对市上季度点评中指标得分居全市前后三位的,对区级责任部门(不含数据统计部门)分别加减0.5分、0.3分、0.2分。对区级季度考核点评结果,按照结果排名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外加减分,前后三位分别加减1分、0.8分、0.5分。

根据市考核办每季度通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市考指标季度排名位次居全市前三位、未达到进度或增速要求且居全市后三位的,实行百分制之外加减分,对承担指标任务的区直部门(单位)每项指标分别加或减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