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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610321FGJ/2016-1021-002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宝陈价发(2016)31号
 

中燃陈仓分公司、汇鑫、大丰加气站:

现将《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6﹞19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物价局

2016年10月19日

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宝市价价发〔2016〕19号

各县区物价局,宝鸡中燃公司及有关企业: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96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从2.46元降低为每立方米2.30元,每立方米降低0.16元。

二、大用户用气价格。大用户用气价格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用气价格。

三、取消调压器维护费。取消居民用户每户每月1元和非居民用户每台每年1500元的调压器维护费。

四、降低车用天然气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从3.26元降低为每立方米3.12元,每立方米降低0.14元。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此次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下调执行范围为市县区管道天然气用户,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零时。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降价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宝鸡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