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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新农合报销政策进行微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6 来源:  点击:[ ]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对全市新农合报销政策进行微调的通知

                   宝卫体改发〔2017〕260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合疗办,市级各协议医疗机构、人保财险宝鸡分公司:

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7]40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全市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押金。

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全市统筹区域内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额纳入按比例报销;符合分级诊疗规范,在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由4000元调整为3000元。

四、要进一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所有参合居民按照分级诊疗要求,规范转诊的上转、下转患者,其住院费用报销按照省级异地就医结算方案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同级协议医疗机构转诊和持门诊转诊单者,不减免起付线,未规范转诊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市新农合报销票据统一为收据联(或发票联),为获得新农合报销的唯一合法票据。

六、上述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出院时间为准),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为准,其余仍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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